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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剑指“潜规则”

发布时间:2016-04-11 20:38来源: 未知
图为天津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景。 (资料图片)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正式发布《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这是继上月《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

图为天津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景。 (资料图片)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正式发布《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这是继上月《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发布以来,又一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垄断指南。

作为汽车业首个反垄断文件,《指南》几易其稿。与过去相比,新公布《指南》中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关于豁免权的时间限制:将新能源汽车新车推广期转售价限制豁免期延长至9个月。此前,对于豁免权的规定,一直借鉴欧盟经验,即对新车上市有2至6周的促销豁免。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一项重大产业政策,其推广期获得纵向价格限制豁免,符合国家战略,这一点是经过反垄断指南起草小组认真梳理和考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副局长卢纯延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汽车售后服务领域,《指南》明确汽车供应商不得实施纵向限制,汽车供应商以汽车最终用户将不在保修范围的维修保养工作全部交由授权维修网络完成,作为汽车供应商履行保修责任的条件;对不在保修范围的售后配件,汽车供应商要求使用原厂配件作为其履行保修责任的条件;汽车供应商没有正当理由,限制其维修网络对平行进口车提供售后维修保养服务。

对于广受关注的汽车限价问题,《指南》中明确提出,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和维修商设置转售汽车与汽车售后配件及用品的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以及对经销商和维修商设置售后服务工时费的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通常具有效率效果,该类行为一般不会对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不过,如果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被多数或全部经销商所执行,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时,该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

针对汽车供应商经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指南》指出,不应限制为初装汽车配套的配件制造商生产“双标件”;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售后配件的供应与流通;限制配件供应商、经销商和维修商外销售后配件;并要求汽车制造商实现维修技术信息、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二手车“限迁”问题上,《指南》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汽车流通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应违反《反垄断法》第五章规定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二手车必须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交易必须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等,将被认定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汽车业市场竞争的行为。

目前,我国汽车市场已进入置换周期,在新车消费放缓的情况下,二手车市场增长动力强劲,但去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不增反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各地的“限迁”政策。国内最大二手车C2C交易平台“人人车”CEO李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指南》对于二手车流通、交易环节行政限制的松绑,对于促进二手车行业发展将是重大利好”。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桑之未认为,《指南》总体对经销商利好,有利于释放汽车经销商活力,提升汽车经销商的利润水平。同时,对汽车电商、零部件、售后服务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从长远看将促进汽车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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