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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环境资源案件应走专门化审判之路

发布时间:2016-04-05 19:39来源: 未知
“判令被告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

  “判令被告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

  10月29日,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近年来全国法院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方式,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缩影。

  11月7日,在福建龙岩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9677件、行政案件43917件、民商事案件191935件,有效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促进了环境资源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全国设立456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2007年11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这是全国首家两级环保审判专门机构。此后,环保法庭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许多法院建立。2014年6月,最高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进一步指导各地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截至2015年9月,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人民法院设立了456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福建、贵州、江苏、海南4省已经建立起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专门化审判增强了环境司法的统一性,充实了审判力量,提高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水平。

  在环境资源审判探索中,法院突破传统审判思路的束缚,海南、昆明、无锡、龙岩等地法院建立了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福建、贵州、江苏等地法院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及时制止污染排放行为,探索生态恢复型司法,解决执行难。

  福建省长汀县法院首次试行毁损林业资源案件的“补种复绿”, 2008年以来,福建全省法院发出“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287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7万余亩,既实现了刑罚惩罚功能,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还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同时,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也在探索建立。

  “我们根据主要河流的流域范围,将全省划分为4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由4个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境保护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保庭副庭长罗朝国说,实行集中管辖,有利于避免跨区域环境污染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等问题,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升法院抗行政干预的能力,使法院敢于受理一些在当地比较有影响的案件。

  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为由,将金沙县环保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仁怀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结果,法院还没宣判,环保局便主动履行了行政职责,检察院随后撤诉。

  “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需要建立布局合理、适度集中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说。

  现有环境权益冲突的救济渠道不够畅通

  近年来,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核心诉求,公众环境权益意识和环保参与意识不断提升,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有的还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因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一定环境影响,项目选址周边群众乃至更大范围的群众自发抵制的情况时有发生,邻避现象日益凸显。原因之一就是现有的环境权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充分满足需要,救济渠道不够畅通。”江必新说,环境资源审判要自觉肩负起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任,积极引导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纠纷,通过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实现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不久前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看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规划的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需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为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提供司法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然而,目前环境资源审判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江必新分析: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发展不健全、不平衡,现有法官队伍环境司法理念亟待更新,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需要;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部分法院不能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裁判尺度不够统一,新型、疑难案件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有待研究,抵御外部干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环境资源案件应走专门化审判之路

  环境资源审判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还涉及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法律判断和技术判断等多个领域,往往牵涉错综复杂的深层次利益博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必须走专门化审判之路,其中,专门机构建设是重中之重。”周珂认为,回顾行政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等专门化审判的发展历史,也都走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程,应当有信心和决心。

  江必新提出,已经设立专门机构的法院要理顺案件管辖范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不能摆花架子、做样子。高级法院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指导辖区内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工作。承担公益诉讼及其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任务的中、基层法院,要重点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长期代理和关注环境资源案件,她认为,在审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时,要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避免以罚款等形式取代应履行的环保职责,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

  “法院还应妥当处理因同一环境资源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矛盾的认定。”吴青说。

  对此,周珂认为,实践中很多法院探索的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一个业务庭进行审理的做法,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对于针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引发的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既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对人身、财产和生态的影响,又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在其他案件中已经承担的责任内容和履行义务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村党支部书记章联生建议,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同时,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运用网上立案、视频庭审等信息化手段,克服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徐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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