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女子状告江苏省中医院 案件7日在南京开庭
??? 肥东女子周女士十分爱美,仅在江苏省中医院就做了9次整容手术,然而术后,她的鼻孔大小不一,多处留下疤痕。周女士将江苏省中医院告上法庭。昨日下午,该案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周女士一度哽咽,她说,马上准备去韩国继续做整形修复手术。
整容失败状告医院索赔十余万
28岁的周女士面容姣好,但她对鼻形不满意,2009年,她做了第一次整形手术,在鼻子里填充假体。2011年10月,她又来到江苏省中医院,对鼻子动了一次手术。后来,她又在这家医院做了两次鼻子整容手术。 2011年底至2013年初,她又做了一次胸部整形手术、三次下颌矫正手术、一次双眼皮手术和一次臂部收紧手术。可周女士收获的却是累累伤痕,两个鼻孔大小不一样,胸部也留下很多疤痕。多次修复无果,周女士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江苏省中医院告上法庭。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26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3000元,鉴定费1700元,共计十余万元。昨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昨在南京开庭凸现两焦点
○对司法鉴定理解不一
南京市医学会鉴定认为,纵观9次手术,江苏省中医院存在部分手术选择较随意,短期内手术过于频繁,告知不充分等过错,与求美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求美者进行多次手术及手术效果欠满意,亦有自身生理、心理因素。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与求美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对于鉴定结论,原被告不持异议,理解却不一致。原告代理律师程林认为,医院手术过于武断和草率,才导致周女士身体出现损害后果;被告则认为,医院确实存在过错,但求美者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责任各占一半。
○对赔偿数额存在分歧
原告称,后5次手术都是被告未尽到责任而实施的,“院方应当为5次手术负责,退还医疗费用6万多元”。被告表示,根据医疗鉴定意见,“我们只能承担一半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双方也各执一词。原告认为,由于原告的鲁莽手术,导致周女士在近一年里饱受身体伤痛和心理煎熬,提出4万元赔偿并不为过;但被告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求美者目前仅存在一些缺陷,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伤残赔偿标准”。
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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