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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沃索赔78万|如何保护你的外观专利?

发布时间:2019-07-08 14:32来源:
喜欢汽车的朋友对沃尔沃汽车应该不陌生吧? 去年年底,沃尔沃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获赔78万元! 案件回溯 沃尔沃公司在2012年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后视镜车辆前板的外观

  喜欢汽车的朋友对沃尔沃汽车应该不陌生吧?

  去年年底,沃尔沃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获赔78万元!

  案件回溯

  沃尔沃公司在2012年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后视镜”“车辆前板”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但是沃尔沃公司发现两被告在2015年和2016年的展会上均展出了疑似侵犯了沃尔沃专利的产品,随即向双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双方虽承诺停止侵权但并未履行。沃尔沃将二者诉至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其侵权罪名成立,判决二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沃尔沃78万元。

  经由此事件可以看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有效的保护申请者权益。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通过如下三种申请方式对产品进行保护:

  第一种:按相似外观设计申请

  第二种:按成套外观设计申请

  第三种:按组件外观设计申请

  第一种和第二种属于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合案申请,第三种属于单一产品的申请。

  合案申请和单一产品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合案申请中的单个产品具有独立的专利权,而单一产品中的多个部件不具有独立的专利权,其仅是组成部分。

  三种不同申请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

  1.相似外观和成套外观保护范围

  专利为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等包含多项独立的外观设计时,权利人应当明确其主张的外观设计。主张多项外观设计作为权利基础时,应当将相关设计内容与其主张的各项

  外观设计分别单独进行对比。

  设计与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中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组件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分两种情况确定保护范围: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组件产品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的除外。组件产品的保护范围确定原则可以简称为“整体保护”

  三种不同申请的整体单一性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多个产品之所以能合案申请是基于符合单一性要求,不言而喻,单一产品申请来说肯定是符合单一性要求。其法条依据为《专利法》第31条第2款,即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合案申请之相似外观设计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相当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案中,写入多个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为规范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标准,《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对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规定了申请条件,其具体为:

  (1)同人同日合案申请;

  (2)各项外观设计属于同一产品;

  (3)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作为基本设计;

  (4)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相似;

  (5)相似外观设计不超过10项。

  其中:

  前提条件为“同一产品”,即其他设计与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含有相同的用途;基本设计选取标准,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相似即可,并不要求所有设计都相似或量量相似;相似标准,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而两者区别一般为:局部细微变化;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仅色彩要求变化等;设计特征,是指外观设计要求整体、部分或结合,即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有明显相同点;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引入,主要是解决因相似外观设计产品分开申请而引起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同日申请情况)或抵触申请(不同日申请情况)而导致权利不能授予或权利不稳定的问题。

  组件产品外观设计

  组件产品是指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从这一概念中,可知,组件产品本身是“一件产品”,其申请到维权主张的权利只能为一个权利,同时因其组件越复杂,权利的稳定性也越强,即授权性越高,被无效可能性越小。

  三者交叉抉择问题

  为避免混淆以及审查、主张权利带来负担问题,《审查指南》明确成套与相似外观设计不可同时申请,即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不可以包含成套产品,相应地,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多个产品是选择保护一项权利还是多项权利的问题。保护肯定是多项有利,建议申请相似外观设计或者成套外观设计,如果产品的数量超过10项,选择申请成套外观设计。这样,相似或成套外观设计中的各个产品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即使其中某项涉及无效问题,也可以是单独被无效,即部分无效;而且审查指南明确规定,相似或成套外观设计可以享受多项优先权,即其不仅可以享受不同日期的多项优先权,而且可以享受不同国别的多项优先权。

  从权利稳定性的角度而言,相似外观设计或者成套外观设计中每一项或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应具备授权条件,如果其中一项或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应当删除该项或该件产品外观设计,否则整个申请将不能被授权专利权。同时,各项设计也存在更容易被在先设计所公开,复杂的组件产品的稳定性相对来说较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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