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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企业设备搬迁费用纳入评估补偿

发布时间:2015-05-12 00:35来源: 未知
新闻摘要 今后,征收生产性企业厂房时,其机械设备搬迁费用将在评估后得到补偿。《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已获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原

新闻摘要

今后,征收生产性企业厂房时,其机械设备搬迁费用将在评估后得到补偿。《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已获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目前,非住宅搬迁费是根据征收的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定额计算,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8元/平方米。“一旦遇到生产性企业涉及机械设备搬迁时,补偿所得与实际搬迁开支差距较大。”市城乡建委负责人介绍说,修订后《办法》为此增加条款,提出“征收企业厂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价格的10%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此外,《办法》还增加了另一条条款,明确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这也为评估委托费用由政府承担提供了政策依据。

此外,新《办法》还对单位按照地形图认定的房屋补偿标准做了进一步限定。今后,属于单位的,根据土地用途,工业生产、仓储等用地或者实际用于生产、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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