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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初审: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5-11-26 19:37来源: 未知
本网北京10月30日电 (马海燕 马德林)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30日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针对实践中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草案规定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

  本网北京10月30日电 (马海燕 马德林)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30日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针对实践中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草案规定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

  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2003年启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并列入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同时取消2项、下放5项行政审批:

  一是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

  二是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

  三是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为调动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主体的积极性,草案规定:政府应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同时通过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投入力度,以及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加大境外推广力度等,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

  草案要求政府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帮助,协调有关部门为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同时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

  同时,草案明确了电影的正面导向作用,禁止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禁止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禁止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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