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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党纪新规被误读:正常买卖股票不被禁止

发布时间:2015-12-25 19:37来源: 未知
【宏观·政策】党纪新规发布,哪些要求被误读了 怎样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还能炒股吗?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徐豪 | 北京报道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宏观·政策】党纪新规发布,哪些要求被误读了

  怎样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还能炒股吗?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徐豪 | 北京报道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在十八大以来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

  新条例引发各界关注的同时,其中几条新表述也成为关注的焦点。有网友热议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会不会影响党内民主?党员以后是不是不能炒股了?同学聚会、战友聚餐是不是都不能参加了?

  怎样算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新条例颁布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尤其成为讨论关注的焦点。网络上有声音表示,担心此规定会影响党内民主。

  “要全面、正确理解这条新规,不能单看几个字。”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民主集中制,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担心‘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规定会影响党内民主,是对新规的误读。”

  新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谢春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要对这个条款充分理解。第一,“妄议”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这个前置条件不能忽略。第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关键是“妄议”,发表的是“妄言妄语”,还要注意到接下来的一句“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分开。第三,新规针对的是“中央大政方针”,也就是说,“妄议”的是“大政方针”,并不是针对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

  “旧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虽然没有出现‘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但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论、破坏党的统一的行为,是所有党内法规和文件的禁止行为,新条例只不过用了新的表述形式,跟其他党内法规和文件是一脉相承的。”谢春涛说。

  不过,党建专家、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新条例在执行中,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把握好什么是‘妄议’,防止有些干部心胸狭窄,把别人提出的正确意见作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来处理;二是一些干部在执行工作中有得罪人的地方,被别人盯住,一些不重要的问题被别人举报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不能炒股,也不能参加同学聚会了?

  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让很多人惊呼:党员不能炒股了?

  “这种情况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就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并不是所有的买卖股票、证券投资都禁止。”张希贤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有些人可能提前得知内幕消息,或者是利用证券市场规则的漏洞牟利,或者是有不规范的行为,这些是被禁止的。正常的买卖股票和正常的证券投资,是市场经济行为,不会被禁止的。”

  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根据“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号发布的文章,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

  新条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款也同样引起关注:是不是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

  其实并不是,仔细读此项条款,有“党员领导干部”和“违反有关规定”两个前提。《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02年4月,中纪委、中组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因此,依法合规成立的联谊组织,党员还是可以参加的。

  哪些事情党员干部碰不得?

  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马怀德表示,新条例将旧条例的10类违纪行为分类方式,整合为6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比如“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一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统计发现,中纪委对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就提到“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

  开列“负面清单”是新条例的突出亮点,比如在“工作纪律”中增加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条款。条例中一些关于党员干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规定也让人眼前一亮。“新条例是根据当前形势制定的,具有很明确的针对性,比如增加了对买卖股票等行为的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现在存在干预和插手市场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因此要管住党员干部的手脚。”张希贤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

  “当然,新条例虽然公布了全文,但是还没有官方配套的释义,比如新条例中出现多处‘有关规定’,究竟是哪些规定,对条例如何全面、正确理解,还需要纪检委来做工作。”张希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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