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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社会治理核心是公民依法参与公共事务

发布时间:2016-02-03 19:37来源: 未知
五中全会公报提出社会治理精细化 专家认为社会治理核心是公民依法参与公共事务 精细化就是把社会治理做细、做小,紧紧围绕着人,就是围绕人的生活、人的生活质量做文章 对话动

  五中全会公报提出社会治理精细化

  专家认为社会治理核心是公民依法参与公共事务

  精细化就是把社会治理做细、做小,紧紧围绕着人,就是围绕人的生活、人的生活质量做文章

  对话动机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在多个领域推进,新型社会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建立,社会治理不断走向规范化、法治化。

  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会议公报,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五中全会公报关于社会治理的关键词意味着什么?未来我国将如何推进社会治理?基于此,《法制日报》记者与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丁元竹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

  丁元竹

  《法制日报》记者        陈 磊

  “精细化”是社会治理关键词

  记者: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也将此前的“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由“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含义和内容已大不相同。这种转变和发展体现了怎样意义?是否标志着我国正在由传统的社会体制向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社会体制转变?

  丁元竹: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一字之差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理念和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即由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单一治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发挥人民群众在国家事务、社会发展事务中的作用,发挥人民群众在解决自身问题过程中的作用。

  这种转变的意义可以总结为:一是体现了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二是体现了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

  记者: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社会治理表述的基础上,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一表述中的关键词是什么?

  丁元竹:“精细化”。

  正如中央领导指出的那样,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

  精细化就是把社会治理做细、做小,紧紧围绕着人,就是围绕人的生活、人的生活质量做文章。“做细”,就是社会治理从人们的日常生活做起;“做小”,就是社会治理着眼于小问题,就是从小事情做起,比如养老,比如社区治安,比如社区环境。

  对每一个人来说,第一个就是家庭,第二个是日常的社会关系和周边的关系,这些问题处理好了,人的心情就很好,做事情也有劲儿。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就是从根本上把工作落到实处,落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精细化就是,要做每一个具体人的工作,要做基层的工作。

  公共参与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记者: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其中“法治保障”是新增加的内容,突出了依法进行社会管理的理念。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我国一直进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也在深化和发展社会治理的理论。

  丁元竹:几年来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实践说明,中央越来越感到社会治理的核心在基层、关键在人。这正是社会治理理论发展的背景。不仅是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包括整个的城市社会治理、农村社会治理,都要精细化。

  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的制度结构或关系,不只是政府内部的结构和关系,还包括社会部门的结构和关系;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影响只是众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事情越复杂,政府的局限性越明显。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包括环境问题、信息和通讯技术发展问题,非常复杂,以至于不能仅仅依赖政府单独决策。这样,一个良性的社会运行方式,还必须包括社会的广泛参与,即以社会治理替代社会管理,才能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既节省成本有效率,又能提高效能促进社会和谐。

  记者:对于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提出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方向,从政府到个人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努力?

  丁元竹:必须明晰政府与社会、个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个人各自的责任。

  政府要做的努力就是更好地履行职责,把法定的政府职责做到位,要完善法律法规和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使各种社会活动、居民的公共参与在法律和秩序的框架内进行。

  社会的责任是什么呢?就是要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参与社会事务,更多地通过自身努力解决自身的事务,利用基层自治法律法规,比如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法律框架里面通过社区自治和村民自治的方式把一些基层的矛盾、基层的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自己去解决。

  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就要求改革和完善居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机制。作为个人来说,如果不太关注政府事务,甚至对社会上的种种弊端熟视无睹,仅仅认为那是官员和政府的事情,人们就不会对公共事务有兴趣,就会局限于一家一户的个体利益,对公共生活和公共福祉也会麻木不仁。

  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还是法治

  记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可以说,这为社会治理改革的推进提供了法治化新路径。但总体上看,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与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仍有一定距离,比如社会组织法、慈善法等尚未出台。五中全会公报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否意味着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法律亟需出台或修订?

  丁元竹: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有一些正在修订,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的法律法规已经进入立法程序,比如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慈善法。

  记者: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或者修改,意味着新型社会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建立,社会治理不断走向规范化、法治化。

  丁元竹:社会治理将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解决问题。比如社会组织,随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或者社会组织法的制定,就会更好地规范社会组织,使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记者:有观点认为,社会治理归根到底核心问题还是法治。您怎么看待这种表述?

  丁元竹:社会治理核心就是法治,社会是人组成的,国家治理的核心也是法治。因此,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还是法治,但我认为这一句话概括不了社会治理的特点。

  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对具体社区的居民或村民,充分通过宣传法律法规,通过道德规范,使他们在法治的轨道内解决自己的问题,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同时,通过社会治理改革的创新激发人们参与社会事务创造性、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

  也就是说,因为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具体的人,首先是在一定社会规范内行动,要有秩序。但是,每一个人都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要创造机会让每一个人参与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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