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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管执法队伍不得聘用“临时工”

发布时间:2015-04-27 00:38来源: 未知
执法时暂扣了小商贩的物品,城管有义务帮忙保管;生鲜等易腐败物品,更是隔天就要通知来取;城管执法队伍不能聘用“临时工”,一旦市民对执法有异议,城管部门还需要及时核查

执法时暂扣了小商贩的物品,城管有义务帮忙保管;生鲜等易腐败物品,更是隔天就要通知来取;城管执法队伍不能聘用“临时工”,一旦市民对执法有异议,城管部门还需要及时核查处理。8月7日,江淮晨报记者从合肥市法制办了解到,《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城管执法队伍不得聘用“临时工”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城管执法队员上岗需要两大条件:一要是行政执法机构在岗在编人员,二是公开招聘且已签订聘用合同,享受财政全额拨款工资待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同时还要经过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才可以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履行职责不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则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城管执法不能“只扣不管”

安徽陆师傅在南京卖西瓜被扣,取车时700斤西瓜没了踪影,而当地城管部门则用“相关规定里没保管义务”作为理由来搪塞。如果合肥城管在执法时暂扣了物品,则不能“只扣不管”。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介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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