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借病事假长期脱岗
借病假事假从事其他工作将严肃处理
跟单位请个长期病假,然后从事“第二副业”,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这样的行为,不仅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都拿不到,还将受到严厉处罚。
昨日,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这些“铁饭碗”人员的病事假待遇做了详细的规定。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鉴于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对其事假病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规定,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而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但是,如果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另外,按照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病假:1.在2个月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
事假:1.全年累计在15个工作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记者 琚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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