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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15-09-08 14:34来源: 未知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8.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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