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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动态管理 海口公租房实现能“进”能“退”

发布时间:2016-01-15 00:05来源: 未知
原标题:实行动态管理 海口公租房实现能“进”能“退” 12月8日,海口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原则通过《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以解决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
原标题:实行动态管理 海口公租房实现能“进”能“退”

   12月8日,海口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原则通过《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以解决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实施操作和管理规范性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介绍,《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总体上分为十一章,共七十二条;具体为总则、房源筹集和管理、保障管理、申请及核准、实物配租、租金管理、货币补贴、物业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并具体进行分述及作出相应规定,提出了如下管理措施:将本市廉租住房、“双困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并轨管理,并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本市住房保障的基本制度之一,解决了本市租赁性保障性住房保障实施管理的统一。落实了当前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针对性地解决了本市住房保障实施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本市租赁性保障性住房申请及核准、配租及货币补贴、退出机制等管理行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可持续性。

   关于退出机制,《办法》提出,保障对象应当自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月底前,以书面或通过电子网络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人数等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催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保障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因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腾退租住房屋;承租人逾期不退出,且承租人确无其他自有住房的,经承租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所配租项目住房市场租金缴纳租金。承租人逾期不腾退住房又拒按所配租项目住房市场租金缴纳租金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或者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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