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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猛增长 南京法院一年受理1684件

发布时间:2016-03-20 00:06来源: 未知
原标题: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猛增长 南京法院一年受理1684件 2015年,南京拍出了好几个高价地块,面对火热的楼市,买房人却没有减少,随之而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往年相
原标题: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猛增长 南京法院一年受理1684件

  2015年,南京拍出了好几个高价地块,面对火热的楼市,买房人却没有减少,随之而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往年相比,呈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较快。昨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684件,与去年同期928件相比增加544件,同比上升58.62%。其中,江宁区此类案件达到735件之多,相比之下,在市中心区域,如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等,因土地供应和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的大幅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数量也相对较少。

  数据分析

  案件速增 房地产市场诚信缺失

  据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之所以迅速增加,有多方面原因。比如房地产市场诚信缺失。一方面,某些开发商通过虚假宣传、概念炒作,夸大其经营的房地产优势及配套条件,引诱业主购房;或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签订格式合同,免除其责任,加重业主义务,或要求业主承担其他隐性的消费项目。另一方面,某些以投资或投机为目的的购房人,在市场行情变化、商品房价格下降的时期,寻求各种理由解除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之外,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紧张引发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面积短少以及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未能兑现等诸多纠纷。购房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明,也是引发此类纠纷的一大原因。

  典型案例

  精装变毛坯 市民告开发商却输了

  2013年3月,市民胡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江宁的一处房产,总价227万元。开发商在宣传中承诺该小区15幢住宅全部为精装修。合同签订后,胡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可让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开发商最后却因自身原因,将部分楼栋变更为毛坯销售,即将全精装小区变更为半精装半毛坯小区。胡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提到的精装修,并不表示该楼盘所有商品房均为室内精装修,系胡先生理解有误。且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广告宣传仅供购物时参考,不视为要约内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合同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广告宣传资料等不构成要约,在该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合意来变更此前的意思表示,故该条款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热点解答

  签认购、预订协议需谨慎!

  记者:认购书、预订书等协议的效力如何?签订认购书后,是否必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南京中院:认购书的性质一般是预约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负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同时定金作为该合同的履约担保,若一方不履行预订合同,则定金无法要求对方返还或者必须双倍返还对方定金。

  违约金过低,可否调高?

  记者:如果业主认为该违约金过低,可否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南京中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法院一般参照所购房屋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调整违约金。

  如何避免合同中的陷阱?

  记者:目前商品房销售中,开发商往往提供的是格式合同,作为购房者,如何避免合同陷阱?

  南京中院:购房者有权在签约时阅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合同中有疑问的部分要求销售人员加以解释,对于合同的重要条款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对开发商而言,格式条款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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