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涛检察长纠错案洗沉冤秉公立检
8月31日上午,企业家王某某将一块写有“纠错案洗沉冤秉公立检,保企业促五转义薄云天”的牌匾送到通化市检察院,以表感激之情,以谢再造之恩。
王某某是通化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2010年投资建设通化县60余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某某借款500万元用于交纳土地出让保证金,后受房产市场低迷影响,未能按约偿还借款。2015年7月被辉南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辉南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某某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8日,市中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6年9月7日辉南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此,王某某已被羁押14个月之久。
2018年6月28日,王某某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称法院判决失当,自己无罪。案件受理后,姜洪涛检察长高度重视,全程参与案件办理,承办检察官认真阅卷,梳理证据,仅用6个工作日即审结此案(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办理期限为六个月)。8月16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基层法院判决,宣告王某某无罪。当王某某收到无罪判决时,当即热泪盈眶地说:“人民检察院对我有再造之恩,检察院为民服务的积极态度和伸张正义的坚定意志让我坚定了办好企业的信心和决心。”
检察机关公正、及时、有效的监督行为不仅挽救了一个家庭,一个企业,还挽救了一个民生项目。王某某被宣告无罪后,以百倍的工作热情推动公司重新运转,化解公司内部、民众、社会等各类矛盾,回迁户有望及时回迁,棚改项目也将顺利进行,一个涉及近千户居民的安居工程项目实现了从之前的矛盾凸显、千疮百孔到现在的有序推进、初见成效。
此案的抗诉,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平正义的维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遵循和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全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绿色转型、全面振兴”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大落实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深入持续开展之际,检察机关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不做旁观者,不做局外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五转”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号召,以实际行动吹响了检察机关服务发展大局的号角,向全社会宣示了检察机关对法律的坚守和对公正的坚持,形成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打好“三大攻坚战”和推进法治通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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