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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三菱厂商召回 9月销售商还在卖 消费者起诉维权 终审判销售商“退一赔一”

发布时间:2015-05-13 12:31来源: 未知
法制晚报讯 (记者 毛占宇)一辆已因质量缺陷被宣布召回的三菱欧蓝德越野车,仍被销售商以近25万元的价格卖了出去,车主发现问题后起诉。日前,法院终审判决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

  法制晚报讯 (记者 毛占宇)一辆已因质量缺陷被宣布召回的三菱欧蓝德越野车,仍被销售商以近25万元的价格卖了出去,车主发现问题后起诉。日前,法院终审判决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退一赔一”。《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应召回的汽车未召回而继续卖出最终被判消费欺诈,之前尚无先例,本案属于全国首例。

  2013年9月28日,王先生以249800元的价格从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欧蓝德JE3A2693型号的越野车。

  2013年10月9日,中进沛显公司协助王先生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王先生所购车辆的车架号为JE3AZ6935DZ001005。

  王先生上了车辆保险,共花费车辆购置税22700元、车船税225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费1100元、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费10752元,共计34777元;中进沛显公司还收取了王先生上牌费近千元。

  这辆车王先生刚开不久就感觉方向盘有问题。开了三个多月后,中进沛显公司通知他,称这辆车应当被召回,但尚未更换缺陷组件。

  2013年11月28日,王先生又反映到工商局。工商局相关材料显示,王先生表示,他的欧蓝德车方向盘转向发沉,快速时刹车方向盘锁死,要求检测,若有质量问题要求换车。

  2014年2月23日,王先生向天津市当地消协投诉。经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王先生将中进沛显公司起诉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王先生认为中进沛显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为其退车,并按照消法规定作出三倍赔偿。

  所购车辆 销售前已被召回

  欧蓝德是三菱的一款产品。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曾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的公告。

  公告的召回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涉及数量为4460辆,VIN范围为JE3AZ6930DZ000103起至JE3QZ6936DZ001A96止。

  公告解释了召回原因:缺陷情况为由于供应商制造原因,导致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的监视内部微机电源的元件出现故障;可能后果为电源监视线路会出现错误启动,EPS辅助的功能将会停止,方向盘的操作力将会增大,存在安全隐患;维修措施为更换改进工艺的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

  两次庭审 消费者起诉维权 一审被驳回

  2014年9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滨海新区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中进沛显公司将未消除缺陷的车辆销售给王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

  法院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法院表示,王先生认为中进沛显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的缺陷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但本案中,生产者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告知了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召回的事实及需要召回的范围,因此不存在隐瞒情形。

  另外,根据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涉案车辆的缺陷可以通过更换改进工艺的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的方式消除,且事后中进沛显公司主动告知王先生涉案车辆尚未消除缺陷,需更换组件,故不存在隐瞒故意。

  综上,法院认为中进沛显公司不存在消费欺诈。在主持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销售商辩称 卖车时不知道已召回

  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王先生认为,原审判决以生产者向媒体发布公告为由,认定销售企业不存在隐瞒车辆存在缺陷应当召回的事实是错误的,属于法律主体概念混淆,事实认定不清。

  他同时认为,原审判决刻意回避销售企业在销售时未告知车辆真实情况,仅以销售企业在给自己所购车辆保养时告知车辆存在缺陷这一点,就径直判定销售企业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认定也不妥。

  另外,他还认为,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由销售企业举证证明,原审判决认为应由车主举证,存在错误。

  对此,中进沛显公司答辩认为,其不存在隐瞒的故意,首检时车辆并未出现问题,其是后来通过系统反馈才知道被召回的情况,并第一时间告知了车主,且相应部件的更换维修,只需0.4个工时就可以完成。

  该公司同时表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适用于针对产品质量瑕疵问题的举证,本案应当由车主针对欺诈问题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终审判决构成欺诈 销售商“退一赔一”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王先生在首保期间,将行车过程中发现的方向盘问题向4S店反映过,未获得关于召回情况的告知。

  该院认为,中进沛显公司在售车时未将车辆被召回的情况告知王先生,中进沛显公司辩解称未告知系因对召回不知情,而王先生有能力通过公开途径了解到召回车辆的范围。但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知情能力看,中进沛显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审查核实,不能以其不知情而免责。

  故此,涉案车辆属于被召回车辆的事实,系中进沛显公司应当知道的事实,亦是应当向王先生告知的事实。

  此外,在涉案车辆售出后,王先生曾就车辆质量问题向店里反映,且向有关部门投诉,王先生仍未获知召回事宜,故不能认定中进沛显公司主动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

  综上,天津市二中院认定中进沛显公司隐瞒车辆瑕疵,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责任承担问题,天津市二中院认为,王先生购买汽车用于生活自用,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的销售行为发生于2013年9月28日,应当适用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中进沛显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2015年1月28日,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判决,判令王先生退车,中进沛显公司退还购车款249800元,按照消法赔偿249800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22700元、车船税225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费1100元、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费10752元,上牌费900元。

  专家解读

  购车被认定为生活消费 具有判例效应

  《法制晚报》记者从法院系统、汽车行业等多方走访了解到,应召回的汽车未召回而继续卖出最终被判消费欺诈,之前尚无先例,本案属于全国首例。

  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由于其是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故该案具有判例效应,对各地的法院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此案的判决体现了正能量!”对法院的这一判决,刘俊海作出了高度评价。他表示,前些年,不要说此类案件,即便是产品质量瑕疵引发的消费欺诈纠纷,法院一般不会认定购买汽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从而不适用消法判案,更谈不上按照消法的欺诈赔偿条款判决加倍赔偿。

  从这起案件来看,国内法院法官更加“与时俱进”,进一步地让案件审判工作适应了当下的现实生活。

  汽车业资深分析师、独立撰稿人钟师分析认为,该案判决后,一经媒体曝光,很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汽车销售行业。

  汽车经销商今后在销售时将更加谨慎,在应当了解的事项如召回等方面,会更加关注;同时也不会随意地再去糊弄消费者。

  另外,惩罚性赔偿让不良商家的违法成本成倍增加,对个别不良销售商乃至整体汽车销售行业,都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促使经销商卖“良心车”,促进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版文/记者 毛占宇

  制图/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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