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 承租合同还有效吗?
包河区一男子为做生意租赁两间门面房,该男子在租赁期内意外身亡。出租人认为合同已终止,要求男子的妻子搬出租赁房遭拒。出租人遂以侵权为由,将承租人的妻子告上法庭。昨日
包河区一男子为做生意租赁两间门面房,该男子在租赁期内意外身亡。出租人认为合同已终止,要求男子的妻子搬出租赁房遭拒。出租人遂以侵权为由,将承租人的妻子告上法庭。昨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出租人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23日,李梅(化名)的丈夫为做生意租赁了张某的两间门面房。当时,李梅的丈夫和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约定租赁期限是4年,每年租赁费5000元。2010年3月20日,李梅的丈夫在外出进货时遭遇车祸身亡。4月8日,张某找到李梅以承租人已死亡,租赁合同已终止为由,要求李梅把房屋里的东西搬出,遭到李梅的拒绝。张某遂以李梅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法官观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虽然李梅的丈夫去世,作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李梅仍然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李梅的行为并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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