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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乘客去偷鸡 出租车司机出车76次构成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5-05-12 12:31来源: 未知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黄戌娟 判决结果 明知乘客要实施盗窃,仍驾车送乘客前往实施地点,虽没有获取盗窃利益,仍然构成盗窃罪。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出租车司机杨某盗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黄戌娟

  判决结果

  明知乘客要实施盗窃,仍驾车送乘客前往实施地点,虽没有获取盗窃利益,仍然构成盗窃罪。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出租车司机杨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情回放

  家住湘潭市的杨某在本地开出租车。一天,几个客人要求去一趟湘潭县中路铺镇,杨某送他们到了中路铺镇后,自己就回湘潭市了。接下来几次,这些人仍然叫他的车去株洲、湘潭县茶恩寺、白石等地,且送他们返程。一来二去,杨某知道他们每次是去偷鸡的,但他仍然开车送他们。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明知他人偷鸡还送他人去实施地点的次数达76次,涉案价值达15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谭凤明法官说,明知对方去偷窃,而开车送他们去,这是典型的共犯(从犯)行为。因此,本案中的杨某构成盗窃罪,系从犯。

  温馨提示

  发现犯罪现象应及时予以报警。如果明知他人犯罪还予以帮助,那么自己也触犯了法律。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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